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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加工承揽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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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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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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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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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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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加工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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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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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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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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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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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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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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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2.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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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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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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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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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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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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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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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
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
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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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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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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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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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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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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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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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加工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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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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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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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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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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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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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2.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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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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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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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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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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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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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
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
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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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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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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